“目前疫情防控形勢 依然嚴峻復雜”,舉國上下,眾志成城、萬眾一心,為的是早日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。在與疫情“賽跑”過程中,廣大群眾都在用自己的方式貢獻力量,努力遏制疫情蔓延勢頭。但就在這關鍵時刻,卻也出現了個別不和諧的聲音和畫面,給防控工作帶來了風險。
家住婺城區白龍橋鎮的王某一家6人于1月25日實施居家隔離觀察。期間,未遵守相關規定,不佩戴口罩頻繁出入公共場所。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勸說,王某一家仍不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外出,給政府防疫工作帶來極大風險。2月1日,王某一家6人被送至指定隔離點實施強制醫學觀察。王某因阻礙執行職務被依法處以行政拘留。
婺城警方提示,疫情防控、人人有責,請務必配合工作人員依法采取防疫、檢疫、強制隔離、隔離治療、醫學觀察等措施,對于阻礙疫情防控管理,依法追究法律責任!
相關法律鏈接
對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防控,不服從、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、命令或者措施等行為,有哪些法律責任?
《突發事件應對法》第六十六條規定: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,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、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!
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五十條規定: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嚴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:(一)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、命令的;(二)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;……”
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:“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罰金!钡谌钜幎ǎ骸霸谧匀粸暮屯话l事件中,以暴力、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,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!
《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: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,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后果特別嚴重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:……(四)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、控制措施的!
來源:金華市公安公安局婺城分局微信公號“金華平安婺城” |